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理论探讨

  • 美国芯片立法的最新动向与中国对策

    李雨峰;孙子博;

    美国芯片制裁策略将阻碍中国芯片产业发展。《2022年芯片和科学法案》对美国芯片企业在域外的投资与合作行为作出限制,将中国排除在合作范围之外,加剧了中国芯片产业链断链风险,同时扰乱了全球芯片产业链的布局。文章分析了美国在芯片领域相关立法的演进路径与发展趋势,探究芯片制裁对我国可能存在的影响,从国际、国内双重层面寻求应对策略,以期促进我国芯片产业的发展。

    2024年02期 No.20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6K]
  • 德国专利禁令制度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程德理;李媛;

    2021年德国专利法通过修改并生效,其中引入比例原则对永久禁令制度的限制条款引发巨大关注,这种修改是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的一种回应。德国顺应时代发展,在司法实践与产业推动的双重作用之下变更专利侵权“禁令当然论”的做法,将比例原则融入禁令救济的判断使法律制度与产业更好地契合。我国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与永久禁令救济类似。文章旨在考察德国专利法修法及其修法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适时在专利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在法律修改前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更多尝试比例原则在禁令救济限制中不同方式的适用。

    2024年02期 No.20 12-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6K]

数字法治

  • 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解释

    于海纯;陈润恺;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持有主体则应根据具体数据类型遵守相应的行为标准。此外,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则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对数据所携带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主体属于数据来源者而非数据资源持有主体。

    2024年02期 No.20 2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6K]
  • 数据确权协商机制的构建——基于生成场景的多元化

    毕金平;赵迟迟;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权属不清或产权不明影响数据效能发挥,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就概念界定而言,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二者通过数字技术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现行规则下,无论是物权法模式,还是知识产权法模式,抑或是竞争法模式,都存在明显弊端,实不足取。究其根本,数据是一种生成品,其生成场景表现出多元化特征。鉴于此,数据产权应当归数据来源者和处理者等参与数据生成的主体所有,并且可以通过构建分散式、低成本的协商机制加以确定。与此同时,为保证确权协议格式条款的协商属性,宜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一方面,以数据来源者为标准,将数据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以及公共数据;另一方面,以数据安全风险为标准,将数据分为由低风险至高风险的五级数据。

    2024年02期 No.20 31-4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 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限制

    陈佳举;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利用的特殊要求,以及数据治理由个人主义走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引入权利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功能定位上,宜采用赋权使用模式,肯定特定使用人有权使用,从而合理配置数据二次利用利益。在内容建构上,一是公共领域的保留,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限定为经过处理的衍生数据;二是权利行使的限制,保护数据来源者、在先权利主体和其他特定主体的利益;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对自我优待和拒绝许可进行特别规制。

    2024年02期 No.20 4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6K]

专题研究

  • 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基础、困境及应对

    易玲;纪孟汝;

    步入数字时代,随着技术与经济的进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与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既回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的利益平衡需求相契合。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权利主体模糊、权利客体形态复杂、权利内容不清及权利交易不畅的现实困境。对此,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与发展,可以从明晰相关权利主体、构建分层保护体系、廓清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边界及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入手,破解当前的保护困境。

    2024年02期 No.20 53-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0K]
  • 论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适用与实施

    何炼红;戴欣;

    过滤技术发展在促进网络版权治理的同时引起“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困境,以及网络平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之争议。过滤义务本质上是注意义务的延伸,设立过滤义务有助于约束平台权利滥用、发挥治理优势,规制自发过滤行为。具体适用过滤义务时,应针对大型信息存储与发布服务提供商的特定内容,制定明确合理的过滤标准并采取分类过滤措施。为保障过滤义务有效实施,应建立与“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衔接机制、类型化成本分担补偿机制,以及算法运行全流程人机联合审查机制。

    2024年02期 No.20 64-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8K]
  • 论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以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构陷微信为切入点

    黄玉烨;柏依洋;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报告以微信被用于售假链条的环节中为由,无端构陷其整体属于电商生态系统并苛责其承担过重的知识产权注意义务,这既给我国相关企业招致过度关注和不当监管,也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声誉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与传统的单一型平台不同,以微信为代表的混合型平台创造性地将多种类型的功能和服务聚合为一体,在本质上属于混合型平台,其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功能模块的性质和特征予以类型化分析。在框定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边界时,必须冲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碎片化以及知识产权注意义务模糊性的困境。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应然逻辑,重点考察混合型平台内各功能服务模块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要坚持秉承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理念思路,以分级分类理念、包容审慎理念和利益平衡理念为视角认真审视侵权责任边界之划定是否科学合理。

    2024年02期 No.20 77-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青年论坛

  • 基于风险的通用人工智能监管——从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视角展开

    江海洋;魏书敏;

    以ChatGPT为代表的通用人工智能火爆全球,在改变我们生活以及提升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监管挑战。为此,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采取了一种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通过对不同人工智能的风险进行评估,将人工智能风险分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最小风险几个等级,并对应赋予了相应等级的义务。但是,鉴于通用人工智能无固定任务性、适应性、突现性等特点,对其监管有别于传统人工智能,欧盟此种自上而下的静态风险规制路径难以有效监管通用人工智能。因此,有必要采取一种动态风险规制方法,将人工智能风险类别转化为动态风险情景,把风险的主要因素类型化为危害、暴露、脆弱性以及反应。在判断风险的等级时,需综合危害、暴露、脆弱性以及反应四个要素。同时,鉴于提供者、私人机构制定高风险标准的缺陷,应由立法者授权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高风险的标准,并立足于通用人工智能的开发到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管。

    2024年02期 No.20 88-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1K]
  • 数字平台“守门人”引入问题研究

    孙兆航;杜宴林;

    数字平台治理规则滞后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我国现有数字平台的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竞争法两条路径,无法同时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中小企业竞争两方面要求。引入数字平台守门人制度,符合纠正竞争政策失灵、强化公平竞争理念与大国竞争策略。中国在构建“数字守门人”时,应该依据数字市场的客观运行规律建立程序性问责体系,同时对于违法守门人要追究连带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与中小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02期 No.20 98-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 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风险挑战与制度回应

    郑煌杰;许中缘;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元宇宙的“数字技术化”“技术数字化”以及类似于“数字社会”的技术特征,这些都对现行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冲击。对此予以回应的法治路径,存在“重构”与“调整”之争。基于元宇宙时代法律秩序的本质内涵而言,会发现元宇宙对于现行法律秩序只是“新瓶装旧酒”。人们虽然可以在“元宇宙社会”中进行各种活动,但并不意味这就是人们未来的生活方式,故尚无必要为其重构法律秩序。而是应基于元宇宙的技术特征进行制度回应,从重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数据的收集与处理、确立良性算法的价值导向、落实数字平台主体的责任层面出发,以有效应对元宇宙时代带来的风险挑战。

    2024年02期 No.20 108-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60K]

英文版

  • 人工智能多模态通用大模型数据合规技术应用风险动态规制(英文)

    吴蔚;

    隐私计算技术、SaaS平台、数据合规监测系统等数据合规技术将数据处理需求按照监管规则约束转化为程序和代码可以处理的计算问题。数据合规技术联结了多方节点数据和算力资源,拓宽了数据来源渠道,提高了模型的泛化能力,成为人工智能通用大模型研发应用的泛在普适性底层技术。数据合规技术具备颠覆性重构算法应用流程的能力,在数据处理上存在多重关系,涉及多方数据处理者,技术应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系统性风险。数据合规技术应用的风险规制要将分散零碎的规则和工具嵌入多维共治的动态方案中,针对各项技术风险产生的不同机理,进行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动态规制。

    2024年02期 No.20 117-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5K]
  • 人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英文)

    曹奕阳;

    在大数据时代,以人工智能技术服务于类案检索,有助于提升案件的查全率和查准率,促进类案类判。人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萌芽期、试行期与发展期,逐步成为推动审判流程标准化的一种长效机制,促进法官作出正确裁判。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检索缺乏刚性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数据库案例总量偏低、种类过少、数据来源较单一,智能系统的案例标识技术尚欠专业等问题,影响着类案检索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因此,人工智能类案检索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应实现从问责为主到激励为先的转变,在赋予法官强制检索义务的同时,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开展类案检索工作;应建设统一完备的司法数据库,将具有典型性、指导性、权威性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收入司法数据库;应提升案例要素标识的精准度,凸现案件的要素特征,从而推进类案检索智能化、精准化。

    2024年02期 No.20 127-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3K]
  • 融合出版时代长视频产业版权合同利益考察(英文)

    谈幼敏;张瀚洋;

    融合出版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流媒体等新型出版、传播方式进一步割裂了长视频产业的创作环节与传播环节。视听作品权属规范中有关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规定移植了“视为作者”这一实用主义原则,在回应长视频产业对作品的版权权利归属规则效率挑战的同时,既将创作者权益保护完全托付于著作权合同的安排,也将知识产权法促进创作者自治的目的内嵌于合同目的之中。然而在缺失具体著作权合同规则的情况下,虽不能否认作品资源归于制作者控制符合新型出版、传播方式的实践需求,也应及时完善对著作权合同的内部与外部多重规制措施,以缓和由于长视频产业著作权利集中导致的创作者一方的非正当利益减损,在著作权合同中体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目标。

    2024年02期 No.20 139-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5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