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禹衡;
自动驾驶汽车算法需要大量算法数据作为运行基础,而当前算法数据使用的纰漏在于类型划分不清、保全措施存在不足,以及合规体系出现缺位。在参考《数据安全法》明确算法数据的定义后,需要根据算法场域的差异将其划分为学习算法数据、运行算法数据和衍生算法数据,并结合算法场域的技术特征消除算法偏见。保全算法数据需要预先设置算法数据的记录、留存和公开模式以避免算法黑箱,并在制定行程数据保护计划的同时贯彻行程数据算法透明原则。基于《数据安全法》构建算法数据的合规体系,需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法益为合规基础,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协调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刑事政策来指引合规体系走向,同时参考刑法规范制定具体的合规计划。
2022年03期 No.9 85-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8K] - 刘琳;
在机器学习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上如何定性的问题饱受争议。深度神经网络是人工智能自主创作与独立发明的技术实现,还是仍然不能脱离人类预设算法的窠臼?质言之,版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与保护标准都希冀着作品与文化的丰富与“无序”,而在现阶段,无论算法如何精细与高妙,人工智能的工作机理仍然是学习与运用规律、输出确定结果并选择最优方案。这一过程实现的是“无序”到“有序”,其生成成果与版权制度的保护标准相背离,不应具有可版权性。相反,专利制度与版权制度具有鲜明的异质性,专利制度对随机因素的排除与对进步性的追求实现的正是“无序”到“有序”,与人工智能的工作机理不谋而合,使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可专利性成为可能。
2022年03期 No.9 93-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1K] - 何凯立;
探讨网络转载、摘编能否适用法定许可,应先考察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现行制度下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基于报刊刊载的作品具备公益性和时效性,而做出利益平衡和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考量。鉴于此,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适用标准应当由报刊载体回归作品本身。从传统环境到网络空间,仅是作品载体的变更,作品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但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却并未在网络空间得以延拓。究其原因,是囿于现有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张力不足、网络空间著作权易受侵犯以及相关获酬机制不完善等缺陷。据此,从制度层面出发,在法定许可适用标准上破除报刊载体的桎梏,完善相关获酬机制后,作品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在网络空间应得以适用。
2022年03期 No.9 100-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 - 王浩然;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核心的智能投顾,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全流程的自动化投资咨询服务,是现阶段最典型和最成熟的智能金融形式。但是,传统的牌照发放审核、信息强制披露等金融监管方式存在信息滞后、手段贫乏和理念僵化等缺陷,无法实现对智能投顾的有效监管。新兴的科技监管将智能投顾的技术规则法律化并完善技术风险规制,按照制度理性与技术理性相统一的逻辑对技术风险进行法律治理,立足于数据治理理念和科技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能够为智能投顾的有效应用提供科技监管和法律保障。我国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进路抉择应立足金融国情,同时充分吸收有益的域外经验,逐步构建相对完善的科技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包括树立包容性与主动式兼具的监管理念、运用可测试的试验性监管方式(沙盒监管)及扩张智能投顾的监管对象范围,最终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控的双重目标。
2022年03期 No.9 109-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