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理论探讨

  • 人工智能中agent的中译正名及其法律意义

    寿步;

    AI中agent的中文译名尚未形成共识,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回顾AI中agent出现的时代背景,汇总中文语境下AI中agent的译名情况,详细考察若干AI经典英文论著中agent的论述,思考agent中译正名的理由,可以确定agent应译为“行为体”(doer或actor),agent应是AI与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交叉研究时涉及的AI在各该领域的“行为”的“主体”。因此,AI与法律交叉研究时涉及的AI相关“行为”主体即“法律主体”就是agent。此项正名为在AI与法律交叉领域研究中agent的“行为”埋下循名责实的线索,预留名正言顺的空间,既有助于在AI领域本身加深对agent的认识,也有助于深入推进AI与法律的交叉研究,还有助于在更高层次上对agent进行旁通统贯的研究。

    2022年03期 No.9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61K]
  • 中国电子签名立法与实践问题研究

    邢爱芬;付姝菊;

    电子签名因其技术和法律特性而备受关注并成为数字贸易的王牌与核心。《电子签名法》为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电子签名立法中仍存在概念外延不周、适用范围不全、法律效力不明、主体定位不准等问题;在实践中体现为:电子签名的内涵和外延尚待明确与完善;在实务界签名人的何种行为可被视为“同意签署”尚不明确;“同意以电子签名形式签署”尚有疑虑;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适用范围与实践不相匹配;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定位、作用和责任不明朗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成为电子签名发展的掣肘。厘清电子签名的法律内涵与外延、扩大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弥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的法律缺省,明确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定位等工作兼具理论和实践价值。

    2022年03期 No.9 14-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1K]
  • 混剪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困境与纾解之道

    黄汇;郑诗婷;

    混剪视频的风靡伴随着著作权困境,其存在与发展受到不当阻碍,基于文化多样性、表达自由和知识创新等的价值考量,著作权法应为混剪视频的发展留有制度空间。对于业余的混剪视频,可通过对合理使用这一公共领域制度的改造为其生存护航,可行的途径是对适当引用型合理使用进行合理解释,以扩大其适用范围,从而为混剪视频的创作开道;对职业混剪视频,则可通过默示许可制度之再造提高许可使用效率,以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分享,最终实现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创新、新技术革命和文明传播的有机统一。

    2022年03期 No.9 24-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2K]

热点问题

  • 元宇宙的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的体系化探究

    白牧蓉;张嘉鑫;

    元宇宙逐渐从概念变为现实,需要对已经或将要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元宇宙”是一个由技术集群之间融合形成的物理和数字的虚拟环境,其不仅具有空间属性,同时兼具时间属性。它的发展需要经过数字孪生、数字原生,以及现实与虚拟共存三个阶段,不同阶段下产生的法律问题不同。对于元宇宙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层面:公法层面主要包括刑法、社会法以及经济法问题;私法层面则体现为虚拟形象、知识产权、财产权、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等具体问题。以此为基础,应当以治理体系为框架,构建公私法并存且协同的二元法律体系,以监管为核心手段,协调法律与技术的关系,探寻解决问题的系统性路径。

    2022年03期 No.9 33-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7K]
  • NFT艺术品:数字艺术新形态及著作权规则因应

    张惠彬;张麒;

    NFT艺术品改变了传统艺术品的创作方式、表现形式与传播渠道,有助于缓解数字艺术品著作权确权与维权等问题。传统视域下艺术品的著作权框架是基于信息与载体的区分而构建,信息的保护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载体的保护则依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基于平衡原件所有人与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赋予原件所有人以展览权。而NFT艺术品给传统著作权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原件概念的消逝、展览场域的转换和追续权的契约实现等,都呼唤著作权法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我们需要秉持技术常变而法理常在的理念,对于NFT艺术品的线上展示行为,可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以弥补购买者原件展览权缺失的遗憾;对于NFT艺术品通过交易实现的追续效应,建议著作权法正式为追续权提供栖身之处,以确保各类型作品权利之平等。

    2022年03期 No.9 42-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8K]
  • 博弈论下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中利益冲突及破解

    李晓宇;

    在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中,使用者、设计者、投资者、人工智能及社会公众等利益主体存在不同位阶层次的利益诉求。人工智能技术赋权时,需调和“数据作品公平利用”与“促进创新”“、私人数据控制权”与“社会公共价值”“、技术圈地”与“公共领域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运用博弈论阐释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利益的法律秩序构建,既可实现抽象统一的规制设立,也有助于具体场景中个人作出理性的决策。不同类型的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应作差异性的利益格局配置。公共领域保留制度与一般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引入,为人工智能生成数据作品的利益冲突解决提供更为弹性灵活的适用空间。在数据作品利益冲突解决的司法实践中,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方法,可提升适用弹性条款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2022年03期 No.9 51-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4K]

专题研究

  • 职务发明所有权制度的法律困境与优化路径

    苏平;杨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用人单位。随着国家近几年来陆续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提出要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我国职务发明所有权制度也同时拉开了改革的序幕。然而,我国的职务发明所有权制度在当前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主要是职务发明的界定标准尚不清晰,所有权改革存在适用法律依据冲突,受到国有资产管理束缚等。为尽快解决当前我国在职务发明所有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该以“执行职务”作为职务发明的唯一界定标准,合理修改限制职务发明所有权改革的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具有国资属性的职务发明所有权等,从而充分而有效地激励和调动单位与发明人双方对于创新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实现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建设的目的。

    2022年03期 No.9 60-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8K]
  • 职务发明权益配置研究:利益失衡及制度纾解

    何莹;乔子轩;

    职务发明权益配置对于新发展阶段促进科技与市场的深度融合具有重要牵引作用,权属、奖酬、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的长期不明加剧着发明人与单位间的利益冲突,职务发明权益格局日渐失衡,知识产权市场化进程显受阻却。法德美三国在职务发明制度领域以职务类分为基础的差别化权利配置和报酬约定预留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有益借鉴。国内“西南九条”等若干政策试点也在成果混合所有制、创新评价体系等维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应限缩职务发明范围、引入混合权属制、重塑报酬评价体系,多维并进优化争议解决机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职务发明权益配置模式。

    2022年03期 No.9 68-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5K]
  • 专利技术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实证研究及政策启示

    刘睿;乔永忠;

    专利技术鉴定关乎专利审判公正。研究专利技术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影响因素,提出改善建议与办法,有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进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文章以全国各级法院涉专利技术鉴定意见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揭示鉴定机构、鉴定委托人、审理法院特征及案件标的特征对专利技术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影响。研究发现:鉴定机构与涉诉标的相关情况不显著影响法院就专利技术鉴定意见采纳与否的判断;专利技术鉴定委托权实际垄断现象确实存在;专利技术鉴定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随审理法院级别的降低而提高。文章从完善单方委托技术鉴定制度、保障技术鉴定意见充分质证、加强技术鉴定管理体制建设方面提出改善专利技术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政策建议。

    2022年03期 No.9 76-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1K]

青年论坛

  • 《数据安全法》下自动驾驶算法数据的分类、保全与合规

    陈禹衡;

    自动驾驶汽车算法需要大量算法数据作为运行基础,而当前算法数据使用的纰漏在于类型划分不清、保全措施存在不足,以及合规体系出现缺位。在参考《数据安全法》明确算法数据的定义后,需要根据算法场域的差异将其划分为学习算法数据、运行算法数据和衍生算法数据,并结合算法场域的技术特征消除算法偏见。保全算法数据需要预先设置算法数据的记录、留存和公开模式以避免算法黑箱,并在制定行程数据保护计划的同时贯彻行程数据算法透明原则。基于《数据安全法》构建算法数据的合规体系,需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法益为合规基础,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协调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刑事政策来指引合规体系走向,同时参考刑法规范制定具体的合规计划。

    2022年03期 No.9 85-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8K]
  •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定性——以著作权法与专利法的异质性为视角

    刘琳;

    在机器学习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在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上如何定性的问题饱受争议。深度神经网络是人工智能自主创作与独立发明的技术实现,还是仍然不能脱离人类预设算法的窠臼?质言之,版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与保护标准都希冀着作品与文化的丰富与“无序”,而在现阶段,无论算法如何精细与高妙,人工智能的工作机理仍然是学习与运用规律、输出确定结果并选择最优方案。这一过程实现的是“无序”到“有序”,其生成成果与版权制度的保护标准相背离,不应具有可版权性。相反,专利制度与版权制度具有鲜明的异质性,专利制度对随机因素的排除与对进步性的追求实现的正是“无序”到“有序”,与人工智能的工作机理不谋而合,使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可专利性成为可能。

    2022年03期 No.9 93-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1K]
  • 网络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理论证成及实现进路

    何凯立;

    探讨网络转载、摘编能否适用法定许可,应先考察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现行制度下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基于报刊刊载的作品具备公益性和时效性,而做出利益平衡和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考量。鉴于此,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适用标准应当由报刊载体回归作品本身。从传统环境到网络空间,仅是作品载体的变更,作品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但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却并未在网络空间得以延拓。究其原因,是囿于现有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张力不足、网络空间著作权易受侵犯以及相关获酬机制不完善等缺陷。据此,从制度层面出发,在法定许可适用标准上破除报刊载体的桎梏,完善相关获酬机制后,作品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在网络空间应得以适用。

    2022年03期 No.9 100-1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
  • 论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进路:困境与破壁

    王浩然;

    以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为核心的智能投顾,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全流程的自动化投资咨询服务,是现阶段最典型和最成熟的智能金融形式。但是,传统的牌照发放审核、信息强制披露等金融监管方式存在信息滞后、手段贫乏和理念僵化等缺陷,无法实现对智能投顾的有效监管。新兴的科技监管将智能投顾的技术规则法律化并完善技术风险规制,按照制度理性与技术理性相统一的逻辑对技术风险进行法律治理,立足于数据治理理念和科技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能够为智能投顾的有效应用提供科技监管和法律保障。我国智能投顾的科技监管进路抉择应立足金融国情,同时充分吸收有益的域外经验,逐步构建相对完善的科技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包括树立包容性与主动式兼具的监管理念、运用可测试的试验性监管方式(沙盒监管)及扩张智能投顾的监管对象范围,最终实现创新激励和风险防控的双重目标。

    2022年03期 No.9 109-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1K]

英文版

  •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判定:困惑及出路(英文)

    孙梦菲;宋晓亭;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判定问题不仅仅关系到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也密切相关。而判定标准的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地域性特点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判定时往往会忽视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之间的冲突,不加区分地将地理标志或未注册但发挥地理标志作用的名称判定为通用名称。这种判定非但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也会损害生产者及消费者利益,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明确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定标准才能够更好地划分清楚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界限,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各方主体利益。在判定具有地域性特点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应当将是否具有地理意义作为判定的标准之一,倘若其仍能指示产地来源则不能将其判定为通用名称。

    2022年03期 No.9 118-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9K]
  • 人工智能算法的不可解释性:风险、原因、纾解——兼论我国“举报人免责制度”的具体建构(英文)

    姚叶;

    人工智能算法侵犯人类隐私权,造成算法歧视、信息茧房等困境,究其原因在于算法技术的不可解释性与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隐蔽性。举报人免责制度作为商业秘密的合理披露制度,能够鼓励员工对违法、违规、违背道德的人工智能算法进行披露,具有伦理基础和法律基础,已为诸多国家所接纳。我国举报人免责制度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但缺乏内涵解释与制度配套。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举报人免责制度进行具体建构。

    2022年03期 No.9 129-1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5K]
  • 论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欧美裁判立场考察与中国镜鉴(英文)

    陈全真;

    随着数字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基于纸媒体时代的作品首次销售原则已难以回应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需求。在互联网技术的驱动下,将首次销售原则扩张适用于规制数字作品复制件销售行为,才是首次销售原则未来的革新之路。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法中的两大基础性理论——利益平衡论与产业政策论依然可以为首次销售原则的扩张适用提供理论支撑。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未来《著作权法》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应考虑到首次销售原则适用范围扩大的客观需求,逐渐摒弃"复制件必须有形"的严苛标准,致力于协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者之间的控制范围,从而使首次销售原则在数字互联网时代重新焕发生机。

    2022年03期 No.9 138-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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