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理论探讨

  •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实证研究

    徐洁;马强;

    文章围绕如何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2014—2020年全国范围各级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为样本,通过量化分析发现:惩罚性赔偿适用率极低但赔偿金额较高;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适用率较低;法定赔偿事实上承担了惩罚性赔偿功能,其适用率较高但惩罚力度受到限制;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次数和商标知名度对倍数的影响显著,且呈正相关。应增加法定赔偿作为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明确主观过错等倍数考量因素的权重有助于惩罚性赔偿功能之实现。

    2022年06期 No.12 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7K]
  •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合理处理制度研究

    刁胜先;刘韵;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背后的公私利益平衡需要重构,其法律规范从保护为主逐渐转向控制为主。在传统“知情—同意”框架外,发端于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与个人信息领域的适配性开始彰显。以《民法典》第999条人格利益合理使用条款为契机,参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我国可明确设立并完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制度。合理处理制度以厘清个人信息与著作权在合理使用上的区别为基础,明确“合理”标准的内涵及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特征、定位与构成要件并完善法条,比如增设因第三人权益与商业目的得以限制两类情形。合理处理制度能够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不受侵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激活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利用与流通,实现共赢。

    2022年06期 No.12 1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50K]
  • 地方科技立法中法律责任比较研究

    薛智胜;胡超光;

    科技立法以鼓励性、激励性条款为基本特征,但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仍在其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如何平衡科技创新激励与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成为地方科技立法的难点之一,具体表现为在地方科技立法是否专章设置法律责任条款以及如何设置法律责任,目前全国各地科技立法规定和做法不一。论文选取了32个地方科技立法作为分析样本,在梳理32个地方科技立法中法律责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各地方科技立法中法律责任的体系与责任构成,并就地方科技立法在立法作用、体系结构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地方在制定或修订法律责任条款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022年06期 No.12 22-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6K]

热点问题

  • 默示许可抑或不可执行:标准专利违反披露义务的规制路径

    杨德桥;

    标准与专利虽在制度本旨和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性冲突,但市场的力量仍促使二者不可避免地走到了一起。标准和专利的融合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标准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其中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基于合同关系的法理逻辑、避免专利“反向劫持”的需要以及我国的司法实务经验,标准专利违反披露义务时成立默示许可的思路并不可取。在现行专利法的制度框架内,针对违反披露义务的标准专利,应当区分专利使用人的主观心态分别进行规制。标准专利违反披露义务的科学规制,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建议引入专利不可执行制度,作为规制标准专利违反披露义务的创新思路,并可将其扩展为禁止专利权滥用制度的基本执行机制。

    2022年06期 No.12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4K]
  • 数据池共享行为的竞争风险与规制路径

    陈肖盈;景沛梁;

    数据池是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共享的新产物,有利于提高数据交流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但如果利用不当也可能带来构筑过高市场壁垒、促成垄断协议、抑制创新、损害社会福利等风险。面对算法驱动下数据池共享行为所具有的隐蔽性增强、意思联络弱化的特点,反垄断法中传统的垄断协议分析理论在适用上陷入协同行为认定存在障碍、默示共谋分析框架缺失的规制困境。作为应对,通过对数据池共享行为中竞争要素的厘清、垄断协议意思联络要件的破除以及大数据监管模式的构建,有助于确保数据池共享行为的价值发挥与风险防范,以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年06期 No.12 46-5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1K]
  • 平台滥用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法律规制

    曾迪;

    当前,我国平台市场已出现大量平台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共存的现象。域外亚马逊案件揭示,集数据竞争优势和数据权益为一身的平台极易出现滥用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情形。为避免平台市场竞争失序与竞争活力受损,影响实质公平与动态效率,我国对平台滥用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实属必要。然而,结合我国市场竞争领域现有的制度规范来看,立法对平台滥用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行为予以有效规制的可行性仍有待提高。为从源头上回应平台滥用数据优待自营业务的反竞争行为对法律规制造成的挑战,可按照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的思路,从明晰平台数据竞争优势的合理利用范围,厘定平台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边界,指引平台自营业务的数据合规,确立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的多重规制模式四个方面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以顺应平台经济领域法治实践发展之所需。

    2022年06期 No.12 54-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7K]

专题研究

  • 量子信息技术专利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黄炜杰;

    发展量子信息技术关乎国家战略,但我国专利法尚无法为量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足够支撑。由于量子力学原理与经典物理学原理存在根本性差异,且我国量子信息领域的发明以软件发明为主,使得我国不少量子领域的发明容易受到专利适格性的质疑,也难以达到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标准,还面临维权举证困难的问题。为夯实我国量子科技创新的制度基石,应为量子信息领域的发明制定专门的审查指南,并提高审查员对量子技术的认识,对尚无硬件依托的、应用领域和技术效果尚未完全明确的、包含新术语新概念的量子专利申请保持合理容忍,保留创新空间。同时,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纠纷类型扩展到涉及量子软件和云端运行的量子硬件的专利侵权纠纷。

    2022年06期 No.12 64-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6K]
  • 多源异构视域下基于区块链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模式研究

    胡剑;戚湧;

    区块链具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以及跨链、共识算法等功能可有效保障信息的协同管理。鉴于多源异构知识产权信息协同难、管理协同难等问题,文章基于区块链技术,探讨了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协同管理中的适用性,构建了多源异构视域下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模型和层次架构,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全流程,构建了4条不同结构的区块,即主链—知识产权联盟链、侧链—知识产权创造链、侧链—知识产权运用链,以及侧链—知识产权保护链,形成主侧链融合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模式。文章提出的模式可有效提升参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多方主体间的信息协同、管理协同效率。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和讨论了区块链技术在多源异构知识产权协同管理模式中的优势、瓶颈和对策,丰富了区块链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响应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号召。

    2022年06期 No.12 73-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23K]

青年论坛

  • 大数据时代公共数据开放立法研究

    武亚飞;

    大数据时代,公共数据开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公共数据开放起源发展的原因可以总结归纳为政治、经济、开源文化、信息技术等四个方面。目前,通过政策文件“拼补”和地方立法探索都无法为公共数据开放提供良好制度支撑,未能给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构建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机制,数据资源价值难以充分释放。在实践中,公共数据开放面临概念模糊影响开放工作的开展,公共数据治理机制不顺阻碍开放的进程,尚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公共数据开放路径,公共数据开放与数据安全之间存在张力等困境。应充分发挥立法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法律手段对公共数据开放探索成果进行固化,对公共数据的概念、权属、标准化协同治理体系、监管制度、开放机制等核心立法要素予以明确。

    2022年06期 No.12 83-8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8K]
  • 算法价格歧视的规制困境与治理新解——基于算法解释权的视角

    韩世鹏;

    算法价格歧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同时强化了平台剥削性滥用程度,使得消费者剩余与社会整体福利冲突加剧,严重背离了私法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面对算法价格歧视带来的挑战,以《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为核心架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呈现不敷适用的困境。事实上,算法价格歧视并非单纯的法律规制问题,而是算法权力治理与解释问题。鉴于此,首先,应完善算法审查委员会的职能,从事前、事中与事后实现对自动化定价算法的全过程监督;其次,厘清算法解释权的权利主体、解释标准与触发机制;最后,参考平台与经营者参与程度、利益关系、主观过错以及算法自主性等因素,构建责任分配机制。

    2022年06期 No.12 90-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13K]

英文版

  •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政策对城市创新能力影响研究——来自准自然实验的证据(英文)

    彭小宝;陈文清;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政策作为知识产权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与市场化,对于推动城市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该研究将该试点政策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基于2001—2016年我国263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政策对于城市创新能力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试点政策既可以直接促进城市创新能力的提升,又可以通过增大科技财政支出和提升人力资本水平进而提升城市创新能力;试点政策对城市创新能力的影响在不同城市等级下有异质性,城市等级越低,试点政策所带来的创新效应越显著,但是在不同政府效率下不具有异质性。研究结论为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试点政策提供强有力支撑,并为探寻出提升城市创新能力的新路径提供重要参考。

    2022年06期 No.12 99-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4K]
  • 论中国高校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制度创新(英文)

    孙那;

    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显著提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持续活跃。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依然突出,急需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文章试图分析高校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制度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以高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原始所有权的正当性、高校科技成果权属限制与平衡的价值重构、高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合理性的理论证成等方面进行高校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阐明高校科技成果归属法律制度创新的具体实施路径,从基础理论、法律制度、试点改革等层面全方位支撑高校科技成果归属的法律制度创新。

    2022年06期 No.12 113-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1K]
  • 法律代码化的理论逻辑与技术路径(英文)

    褚尔康;张钰;

    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人文社会科学的影响,法学理论研究日益呈现出“数字化”转型的趋势。这种区别于传统法学研究和思维的“技术化”路径,对于法哲学研究而言不亚于一场席卷学科发展基础的思想革命。在互联网时代,以计算机软硬件代码为基本的运行逻辑单元决定了信息空间中能够对网络技术和行为形成有效规范作用的只能是代码。因此,面对调整对象和模式的高度信息化,传统意义上以文本逻辑为调整规范的法律条文,必须通过代码的转换才能在信息空间中有效发挥作用。那么,如何妥善处理好高度抽象的数字化运行模式与高度具体化的现实行为模式之间的矛盾,不仅关系法学研究模式的转型,更影响着法律规范调整模式的转向。而对于上述问题的分析,需要从“代码的法律化”与“法律的代码化”问题入手,探索构建信息化环境性法律规范运行机理的基础理论问题。

    2022年06期 No.12 126-1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99K]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基数与倍数计算规则(英文)

    汤玉姣;葛章志;段玉珍;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处以超额赔偿,以实现惩罚等功能的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则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司法适用依旧问题多多。一是赔偿基数难以计算,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过高。应当摒弃因基数无法精确计算直接适用法定赔偿理念,适用多因素估算规则确定赔偿基数。二是赔偿倍数确定因素杂乱,缺乏层次和标准。倍数确定要件实为主客观要件二次考量,应分类分级逐步确定。主客观要件一体两面,可在主观方面引入恶意概念以确定基础区间,再依据客观情节严重程度细化倍数区间。

    2022年06期 No.12 135-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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