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理论探讨

  • 行为区分视角下公开数据抓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黄武双;邱思宇;

    公开数据是一种兼具公共利益与收集者利益的数据类型,对公开数据的抓取存在着商业利用自由与数据权益保护的冲突。司法实践忽略了抓取行为背后存在的收集行为与商业使用行为的区分,直接将商业使用行为的不正当性扩大到收集行为阶段,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公开数据因其公开性质,单独的抓取行为只是数据收集,契合数据流动的本质属性,纯粹是一种市场自由行为,不应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抓取(收集)并进行非竞争性商业利用,同样契合数据流动的本质属性,也是市场利用数据的正当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逻辑;只有抓取(收集)并同时存在竞争性商业使用时,抓取行为才侵害了数据收集者的竞争权益,具有不正当性,需要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

    2025年03期 No.27 1-13+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6K]
  • 前沿生物技术法律规制:法治逻辑与规范配适

    秦宇;胡加祥;

    随着全球面临能源、环境、健康等挑战日益严峻,生物技术在大国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不仅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会提高社会福祉。但与此同时亦带来诸如生物安全、生物伦理等风险,给公私法益的保护带来诸多挑战。生物技术的发展与生物安全的保障需要统筹兼顾,如何在技术创新与生物安全之间重新寻找平衡,成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关键。鉴于此,应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生物技术研发应用进行科学引导,文章从法律规范重构、立法观念转变、法律制度完善等多个维度阐释如何回应立法安排、规范体系的架构,以契合兼顾安全保障与创新激励的生物技术规制取向。

    2025年03期 No.27 14-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5K]

数字法治

  • 符号哲学议题下的数据新解与制度实现

    王炳智;

    数据常与信息、数据产品相互混淆,导致数据产权体系难以合理构建。而在符号哲学指引下,可明晰数据是非物质的符号形式,传达信息等意义内容。其以电子或其他物质为载体,共同构成数据产品。这决定了“数据(符号层)—数据产品(物理层)—信息(意义层)”的不同法律定位和制度实现方式。从权利对象的本质特征、权利的基本功能和设权方式等角度可综合认定数据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对象。针对权利对象维度的制度实现,大数据与数据库的汇编可因高度主观性而体现独创性。因“产品”已由有体物扩展至可标准化的无体物,计算机软件可被视为专利产品的专用零部件,而生成数据的算法同时也是制造数据产品的方法专利,对该方法专利的保护自然延及生成的标准化结果,但因表达个人信息而难有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产品除外。对于无法满足前述要求的数据或数据产品,依然可因数据所表达的未公开的非公共信息而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025年03期 No.27 26-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3K]
  • 数字经济时代拒绝交易制度之重构——从API封禁切入

    王慧群;

    现有关于平台封禁的概括式讨论尚未充分聚焦于API封禁这一影响数字竞争的关键行为。鉴于差别待遇以剥削性、歧视性滥用为规制重心,自我优待的竞争损害和效率抗辩均有争议,API封禁的反垄断法调整应基于排他性滥用理论,围绕拒绝交易制度进行构建。但拒绝交易制度在我国呈现案件基数薄弱、行业分布失衡及要件认定偏移的特点。理论上,首先,应构建上游市场与下游/相邻市场的分析场景,按照拒绝交易行为的发生对象,将拒绝交易分为针对上游竞争者(Ⅰ类)、下游/相邻竞争者(Ⅱ类)和下游客户(Ⅲ类)的三种类型;其次,应分类构建构成要件,Ⅰ类和Ⅲ类拒绝交易需之前存在交易关系;Ⅱ类拒绝交易需淡化“必需设施”概念代之以“必需性”的概念,并根据监管机构是否施加开放义务来差异化判断必需性。对于API封禁所关涉的数据问题,应综合考虑数据种类和适用场景等多种因素判断必需性,且应尊重经营者因数据作为核心竞争资源拒绝共享的效率抗辩。

    2025年03期 No.27 36-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2K]
  • 数字社会的利维坦及其风险治理

    刘聪;张家贺;

    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在助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催生出“数字利维坦”的风险危机。该研究从风险视角切入,尝试在传统“技术—组织—环境”(TOE)框架的基础上增补安全风险维度的考量,构建TOEs框架探析“数字利维坦”及其风险治理。研究厘清了数字社会面临的潜在风险,揭示了技术风险、治理风险、伦理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数字技术风险清单。研究提出通过构建多元协作治理模式,强化技术监管、立法规制和伦理约束手段,夯实审查和反馈保障机制等综合施策,实现协作层、手段层和保障层等多层联动的数字技术的风险治理。文章在深化和细化对数字社会风险理解和认识的同时,也为助推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贡献了智慧经验。

    2025年03期 No.27 48-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
  • 我国公共数据治理体系完善进路——以法国为镜鉴

    马诗雅;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共数据已成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其治理与利用对于优化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公共数据治理体系面临法规政策碎片化、平台孤岛效应及赋能实践不足等挑战,制约了公共数据价值的充分发挥。法国的公共数据治理经验可为我国提供重要借鉴。法国通过顶层设计确立以公共数据开放性与可访问性为基本原则,平衡了数据开放与安全、隐私保护;以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性与可用性为目标,确保了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构建战略引领、执行协调与监督评估的治理体系,推动了公共数据赋能的创新实践。借鉴法国经验,我国应构建系统化的法规政策框架,明确公共数据开放范围、标准及主体权利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打造一体化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打破数据孤岛;探索公共数据赋能政务的创新模式,提升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2025年03期 No.27 58-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0K]

人工智能治理

  • 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新质生产力的隐私风险及协同治理

    杨清望;唐乾;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升了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然而,其对数据的高度依赖也带来了严重的隐私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新质生产力应用场景中对大规模、高精度数据的需求,常超出数据最小必要原则的范围,增加了过度数据收集的可能性。同时,算法的复杂性和生成内容的不可预测性,削弱了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导致信息透明度不足,进一步加剧了隐私风险。此外,跨行业和跨区域的数据共享使得用户知情同意难以充分实现。为应对这些挑战,需采用协同治理模式,通过多主体数据审查与权限分配机制确保数据处理最小化,减少过度收集的风险。通过动态内容生成监督与跨部门合规责任机制加强对生成内容的监管,提升用户信息控制权。通过透明的数据共享协作与分阶段同意机制,确保用户在跨行业、跨区域的数据流动中对其信息的有效掌控,最终实现AIGC技术发展与隐私保护的平衡。

    2025年03期 No.27 70-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3K]
  •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获取的版权障碍及反垄断进路

    谭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获取大量版权作品以用作训练数据,但版权作品的获取面临版权障碍。欧盟和美国在版权法制度内部,通过制定新的规则或法律解释的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但仍然存在诸多局限性。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版权也具有垄断性。版权人也可能滥用版权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取版权作品的障碍。对于构成垄断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文章认为可以在版权法之外作为解决版权作品获取障碍的一种重要补充。

    2025年03期 No.27 8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0K]

青年论坛

  • 数字平台网络暴力:内涵证立、生成机制与治理路径

    翟岩;李小波;

    数字平台网络暴力,是指多元主体基于特定利益或目的考量,借助数字平台的中介调节能力、数据聚合效应、权力动态生成机制、即时互动特性以及现实与虚拟交织的复杂环境,诱导或推动网络社群成员对特定个体或群体实施骚扰、侮辱、欺凌等行为的新型暴力形态。数字平台网络暴力的演化机理包括:“线上+线下”双向互动下平台对特定议题的筛选与操控、“流量捕捉”主导下意见领袖的偏见制造与动员引导、“算法机制”运作下失真网暴信息的情境浸染与叙事转换及“第二自我”身份链条下的情绪激发与非理性表达。当前我国对数字平台网络暴力现象的治理存在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设置失衡、意见领袖道德想象力缺失、算法信息区隔导致意见极化以及群体责任压倒个体责任的困境。对此,需融入“公共—个体”二元思维提升平台预防性与引导性、强化对意见领袖的道德理性培植、对算法技术展开过程性监管审查以及构建责任共担体系,塑建良好网络舆论生态环境。

    2025年03期 No.27 93-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5K]
  • 数据产权分类分级保护的制度创新与规范架构

    张冬梅;

    数据产权深度嵌入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成为驱动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及保障市场有序竞争的核心要素,其分类分级保护体系的制度创新构建与规范架构完善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数据产权应当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机制,其内涵包含多维度权利束,外延涉及多种数据形态及活动,且有独特的管理体系与平衡机制,理论基础涵盖诸多学科。完善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体系能规范数据市场、激活数据潜能,对数据交易、产业创新等意义重大。国际上多个国家及组织已积极行动,国内也正在构建法律体系并进行实践。面临数据分类标准、分级依据、保护措施及国际协调等诸多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如构建分类体系与调整机制、明确分级标准与措施、完善立法、设立机构与加强自律、利用技术创新、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以促进数据产权保护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繁荣。

    2025年03期 No.27 105-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4K]
  • 互联网平台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

    冉钰菡;

    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是指由立法明确规定并保障实施的审查义务,是注意义务体系在技术发展背景下的合理扩张,代表“国家法律”层面的版权侵权制度变革。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利益失衡导致网络版权秩序呈失序状态,有必要以法律义务手段,引导互联网平台积极参与网络版权秩序建设。“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引入提供方法论指导;“最小防范成本原则”证成互联网平台作为“最小防范成本负担人”履行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经济合理性;版权过滤技术的成熟和市场化为网络版权算法治理扫清障碍。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应以界分义务主体范围和明确法定过滤标准为前提,以互联网平台和版权人合作为基础,实现版权过滤启动、运行及纠错和监督流程的顺利开展和良性循环。

    2025年03期 No.27 114-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6K]

英文版

  • 公共数据使用:机理、问题与对策(英文)

    汪迎兵;陈莫;

    公共数据赋能数字经济发展。在概念界定和范围框定基础上,应立足于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认定使用权归属,并演绎出以公共性为逻辑起点的公共数据使用机理。基于现状考察,公共数据使用在规范依据、边界划分、程序规则、保障政策上面临多重困境。鉴于此,应以公共性为核心原则并深化便捷性原则,明晰公共数据使用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以及正当商业行为的边界。单一平台难以满足使用要求,应优化适应不同使用阶段的服务程序,并规范数据使用监督方式,厘清政府与平台的监督职责。

    2025年03期 No.27 127-1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41K]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定价方法、适用困境及完善建议(英文)

    安云梦;邓洁;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许可费磋商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将定价权交给市场主体也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之义。近年来,过度依赖司法判决的情况出现。S理EP论许可费纠纷频发,研究和司法判例F中R提AN出D了原则等制度功能的缺位导致了许可费定价实践多种定价方法,从操作层面上为许可费定价难题的解决指明了应然道路。文章聚焦现有SEP SEP许可费定价方法体系的类型化特征,在厘清了SEP许可费纠纷的成因之后,结合既有文献及司法判例对现有12种定价方法进行梳理和解读,并按照定价阶段和计算逻辑将其划分为化以上定4种类型,综合分析各类方法由适用条件和固有局限导致的适用困境,探索能够在实践中合理使用或优价方法的可能路径。从定价阶段、解决机制、应用方式及适用前提等角度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SEP许可费定价权的理性回归以及定价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启示。

    2025年03期 No.27 134-14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2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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