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炳智;
数据常与信息、数据产品相互混淆,导致数据产权体系难以合理构建。而在符号哲学指引下,可明晰数据是非物质的符号形式,传达信息等意义内容。其以电子或其他物质为载体,共同构成数据产品。这决定了“数据(符号层)—数据产品(物理层)—信息(意义层)”的不同法律定位和制度实现方式。从权利对象的本质特征、权利的基本功能和设权方式等角度可综合认定数据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对象。针对权利对象维度的制度实现,大数据与数据库的汇编可因高度主观性而体现独创性。因“产品”已由有体物扩展至可标准化的无体物,计算机软件可被视为专利产品的专用零部件,而生成数据的算法同时也是制造数据产品的方法专利,对该方法专利的保护自然延及生成的标准化结果,但因表达个人信息而难有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产品除外。对于无法满足前述要求的数据或数据产品,依然可因数据所表达的未公开的非公共信息而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2025年03期 No.27 26-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3K] - 王慧群;
现有关于平台封禁的概括式讨论尚未充分聚焦于API封禁这一影响数字竞争的关键行为。鉴于差别待遇以剥削性、歧视性滥用为规制重心,自我优待的竞争损害和效率抗辩均有争议,API封禁的反垄断法调整应基于排他性滥用理论,围绕拒绝交易制度进行构建。但拒绝交易制度在我国呈现案件基数薄弱、行业分布失衡及要件认定偏移的特点。理论上,首先,应构建上游市场与下游/相邻市场的分析场景,按照拒绝交易行为的发生对象,将拒绝交易分为针对上游竞争者(Ⅰ类)、下游/相邻竞争者(Ⅱ类)和下游客户(Ⅲ类)的三种类型;其次,应分类构建构成要件,Ⅰ类和Ⅲ类拒绝交易需之前存在交易关系;Ⅱ类拒绝交易需淡化“必需设施”概念代之以“必需性”的概念,并根据监管机构是否施加开放义务来差异化判断必需性。对于API封禁所关涉的数据问题,应综合考虑数据种类和适用场景等多种因素判断必需性,且应尊重经营者因数据作为核心竞争资源拒绝共享的效率抗辩。
2025年03期 No.27 36-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2K] - 刘聪;张家贺;
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在助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催生出“数字利维坦”的风险危机。该研究从风险视角切入,尝试在传统“技术—组织—环境”(TOE)框架的基础上增补安全风险维度的考量,构建TOEs框架探析“数字利维坦”及其风险治理。研究厘清了数字社会面临的潜在风险,揭示了技术风险、治理风险、伦理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数字技术风险清单。研究提出通过构建多元协作治理模式,强化技术监管、立法规制和伦理约束手段,夯实审查和反馈保障机制等综合施策,实现协作层、手段层和保障层等多层联动的数字技术的风险治理。文章在深化和细化对数字社会风险理解和认识的同时,也为助推数字社会的风险治理贡献了智慧经验。
2025年03期 No.27 48-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 - 马诗雅;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共数据已成为国家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其治理与利用对于优化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公共数据治理体系面临法规政策碎片化、平台孤岛效应及赋能实践不足等挑战,制约了公共数据价值的充分发挥。法国的公共数据治理经验可为我国提供重要借鉴。法国通过顶层设计确立以公共数据开放性与可访问性为基本原则,平衡了数据开放与安全、隐私保护;以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性与可用性为目标,确保了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构建战略引领、执行协调与监督评估的治理体系,推动了公共数据赋能的创新实践。借鉴法国经验,我国应构建系统化的法规政策框架,明确公共数据开放范围、标准及主体权利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打造一体化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打破数据孤岛;探索公共数据赋能政务的创新模式,提升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2025年03期 No.27 58-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