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邓鹏;
在平台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平台规则被滥用导致平台用户的权利和利益被大量侵犯。当前,针对平台规则滥用的措施是“自律管理”,但“自律管理”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平台用户的权利。事实上,平台规则不仅仅是平台的“自律”,还呈现出营业自由和行政职权的二元特征。二元属性的显著差异体现在平台规则的外观、目的及公法可追责性上。基于平台规则法律属性的二元分类,可以分别针对营业自由范畴内的规则和行政职权范畴内的规则进行差异化的合法性控制。对营业自由范畴内的规则可以按照一要素比例原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行政职权范畴内的规则可以使用比例原则中的中度审查标准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两类规则都需要进行程序性审查。
2025年04期 No.28 78-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 任天一;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应基于善意原则进行谈判已成为全球共识,然而,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善意的认定标准有所不同。在反垄断法视角下,FRAND条款旨在促进标准被相邻市场主体平等而高效地获取,从而确保标准之兼容性等效率的实现。善意谈判包括程序性规则与实体性规则两个方面,“华为诉中兴案”所确立的善意谈判框架更多关注于程序性规则,后“华为诉中兴案”时代,德国法院通过“Sisvel诉Haier案”“Nokia诉OPPO案”等推进了程序性规则与实体性规则的衔接,首先从程序上重点考察实施人的善意性,只有当实施人客观上表现出持续推进谈判的善意时,法院才会从实体上考虑专利权人报价之合理性问题。
2025年04期 No.28 89-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1K] - 李朴;
法律激励理论与网购恶意差评规制内在相通。网购恶意差评的法律规制应围绕激励经营者商誉保护展开。法律在恶意差评的规制中起主导作用并有所分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通过权利义务分配(权利—义务模式)在事前指导平台规则构建;《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以法律责任形式(奖励—惩罚模式)为商誉受损提供事后兜底救济。但前类法律中消费者评价权与经营者商誉间配置过分失衡,后类法律滞后于互联网环境中的商誉保护需求,导致依法保护商誉的期望降低,无法实现“激励相容”。为此,在“期望激励”理论公式指导下,前类法律需合理限制消费者评价权,为商誉保护行为的“正效”评价提供法律依据;后类法律应加强信息网络中商誉保护的针对性,以降低商誉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期望,由此实现法律激励商誉保护的“激励相容”,并抑制恶意差评。
2025年04期 No.28 100-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5K] - 魏奕荧;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挑战,“技术中立”概念已成为法律与新技术的重要接口,但现阶段内涵外延以及适用方式混乱。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技术中立”的司法适用方式包括狭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和广义(“技术”与“行为”二分理念)两种,存在不同样态,亟须澄清以充分发挥其价值。狭义运用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共通的理论基础,但也需注意区别的行为形态。其非行为正当性的必要审查要素,但在技术不具备“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时,可以作为主观故意的有力证明。广义运用下,“技术中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故法院不必主动宣示,仅在当事人抗辩时澄清。“技术中立”的核心理论价值应在于借助法律解释,实现法律回应技术变迁时的安定性。
2025年04期 No.28 112-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2K]